瑞安:400kW以上光伏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运维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文章出处:常见问题 发表时间: 2023-12-02 07:41:26

  原标题:瑞安:400kW以上光伏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运维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6月2日,浙江瑞安政府网发布”关于印发瑞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咨询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小型家庭用户项目,以及400KW及以下的小型光伏发电项目,需有实际项目经验的光伏系统集成公司进行设计、咨询和安装;400KW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运维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一)工商业及公建分布式光伏项目,在建筑物上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应降低相邻建筑物的建筑日照,不得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应超过30厘米;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板顶端距离屋顶平面的高度不得高于2.2米,光伏板下方四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围合。

  因公共服务配套使用的特殊需要,工商业企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高度须适当抬高的,可根据屋顶结构、构架和围护高度等真实的情况确定,在保证安全和美观的前提下,光伏板顶端距离屋顶平面的高度不得高于2.6米,光伏板下方四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围合。项目备案前需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安全评估,做好项目建设方案设计,并出具属地镇街、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主管部门同意建设的意见,提交市清洁能源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备案。

  (二)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项目,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应超过30厘米;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应超过1.5米。

  第一条 为逐步推动本市光伏发电应用,规范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管理,依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有关部署要求,以及2021年省能源局发布的《浙江省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导则》有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瑞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鼓励各类电力用户、投资企业、专业化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个人等投资建设和经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 市发改局是本市光伏发电项目管理的行政主任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协调等工作,市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相关的投资、设计、安装和运维等服务企业应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没有严重不良信誉和违法记录。

  第五条 光伏发电项目的设计、咨询和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小型家庭用户项目,以及400KW及以下的小型光伏发电项目,需有实际项目经验的光伏系统集成公司进行设计、咨询和安装;400KW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承担项目设计、咨询、安装和运维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设计单位应取得《电力行业(新能源发电)设计资质乙级证书》及以上相关资质证书。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安装单位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力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或《机电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书或取得分布式光伏安装服务能力认证证书。

  (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维单位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书或取得分布式光伏运维服务能力认证证书。企业应在温州市范围内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售后服务网点,具有明确的服务流程。

  (一)工商业及公建分布式光伏项目,在建筑物上建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应降低相邻建筑物的建筑日照,不得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和法规。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应超过30厘米;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板顶端距离屋顶平面的高度不得高于2.2米,光伏板下方四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围合。

  因公共服务配套使用的特殊需要,工商业企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高度须适当抬高的,可根据屋顶结构、构架和围护高度等真实的情况确定,在保证安全和美观的前提下,光伏板顶端距离屋顶平面的高度不得高于2.6米,光伏板下方四周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围合。项目备案前需经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安全评估,做好项目建设方案设计,并出具属地镇街、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主管部门同意建设的意见,提交市清洁能源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备案。

  (二)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项目,建筑为坡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应超过30厘米;建筑为平屋面结构时,光伏组件安装最高高度与屋面距离不应超过1.5米。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应具有合法合规性,严禁依附违章建筑物建设。项目存在违规违章建设问题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属地镇街(开发区)按相关法规责令拆除。

  (三)主入口、重要集散广场及景观节点等区域的建筑屋顶加装光伏发电系统时,应严控安装的形式与色调,并做加装后效果视线影响分析。

  (四)光伏系统设备和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安全规定,鼓励选用符合“品字标”浙江制造高质量要求的设备和材料。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硅电池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分别不低于18%和19.5%。

  (五)新建工业生产厂房屋面一体化光伏发电系统荷载设计应不低于20kg/㎡;采用轻质组件安装方案的,以荷载计算为准。

  (六)屋面一体化光伏发电系统采用的防水材料及配套材料除应符合各个构造层的要求外,尚应满足防火及环保的要求,原则上构成屋面的所有材料均为阻燃及其以上标准。

  (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安装应最大限度地考虑消防、结构安全、综合管线、维修、排水、防雷接地等方面的技术方面的要求,不得与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相违背,严格按照设计的具体方案要求。光伏系统支架连接部件的安装施工不应降低屋面的防水性能。施工损坏的屋面原有防水层应做修复或重新进行防水处理。

  第九条 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投资方申请备案时,按规定填报《瑞安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以下材料:

  (三)项目所依托的建筑物、场地及设施的产权证明,若场地属于租赁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

  第十条 对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市供电局直接登记并集中报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如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主、装机容量、消纳方式等发生变更,应向能源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变更,并在市供电局办理相关变更业务。

  第十二条 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完成通过并网验收后,由市发改局牵头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职能部门开展联合验收。

  第十三条 对建设过程中发现违反建设规范的光伏发电项目,由市发改局出具意见限期整改,并函告市供电局对已并网项目的撤销并网,未并网项目的不予并网,逾期未整改的移交规划主管部门做处理。确需立案查处的,依据相应规定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对已建成并通过联合验收的光伏发电项目,发现使用的过程中违反建设规范的,移交规划主管部门处理。确需立案查处的,依据相应规定移交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自立案之日起取消市级光伏发电财政补贴。

  第十五条 市供电局负责光伏发电项目的并网接入、并网调试等工作。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工作制度,设立指定窗口,明确申请条件、工作流程、办理时限等,并进行公布。

  第十六条 市供电局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不得向投资方收取系统备用容量费。

  第十七条 市供电局应最大限度地考虑分布式光伏大规模接入的需求,加强配电网升级改造,努力做到应接尽接。对于在附近台区有消纳条件的,可增容或新建配电变压器;对于装机超过局部电网承载能力的,可采取适当反送电措施,为分布式电源提供并网服务。

  第十八条 所有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履行备案、设计、安装和验收程序,并接入浙江省可再次生产的能源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

  第十九条 市发改局应于每季度末,对全市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做统计分析。

  第二十条 市供电局负责建设本市电网覆盖范围内光伏发电的运行监测体系,按季度向市发改局报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运行信息,最重要的包含:新并网工商业光伏项目清单、并网容量、发电量、上网电量、电费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市供电局应加强电力系统消纳能力分析,按年统计电网可开放容量,报市发改局备案后,可在辖区内供电营业厅对外公布,公布内容应包含公用变电站、线路、台区剩余可接入的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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