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化试点标准化基础知识(二)
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注: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以促进最佳的共同效益为目的。
为了在一些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的活动。
注:上述活动最重要的包含编制、发布和实施标准的过程。标准化的最大的作用在于为了其预期目的的改进产品、过程或服务的适用性、防止贸易壁垒,并促进技术合作。
根据标准适合使用的范围和审批权限的不同,《标准化法》将我国标准划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
指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必须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编制计划和组织草拟,并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国家标准的代号用“国标”汉语拼音的字母“GB”表示。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方面的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任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备案。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和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区域标准。制定区域标准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确定。区域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任部门备案。
四川省强制性区域标准的代号为“DB51”;推荐性区域标准的代号为“DB51/T”。
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时,应当制定企业产品质量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由企业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由企业法人代表授权的部门统一管理。一般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当地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和有关行政主任部门备案。
技术标准是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最重要的包含基础标准、产品质量标准、方法标准和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标准。
管理标准是指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是管理机构为行使其管理职能而制定的具有特定管理功能的标准。它是关于某项管理工作的业务内容、职责范围、程序和方法的统一规定,包括管理基础标准,技术管理标准,经管标准,行政管理标准,生产经营管理标准等。
工作标准是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工作事项主要指在执行相应管理标准和技术标准时与工作岗位的职责、岗位人员基本技能、工作内容、要求与方法、检查与考核等有关的重复性事物和概念。
强制性标准是指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
(2)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区域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是指国家鼓励自愿采用的具有指导作用而又不宜强制执行的标准,即标准所规定的技术内容和要求具有普遍指导作用,允许使用单位结合自己的真实的情况,灵活加以选用。
标准是一种规范性文件。标准由一些条款组成,标准中的条款也是有层次的、不同的条款在实施中有不同的执行力度。所以要解读标准,其实就是“标准中的条款该如何来解读”的问题。
有的表示条款规定的内容,即一定要做到不能打折扣,或者一定要满足丝毫不许有差异;有的表示条款建议的内容,即最好做到或者最好满足;有的表示条款陈述的内容,即解释的内容、说明的内容。
这三个层次是根据标准中条款所具有的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程度来区分的。他们分别构成了标准中的要求型条款,推荐型条款和陈述型条款。
标准化活动是一项制定条款的活动,围绕一个标准化主要可能制定出一些条款,每个主题的相关条款就构成了标准的主体,也就是标准的实质内容。
标准中除了主体以外,还有附加要素。标准中的附加要素是对标准的实质内容所做的说明性、解释性和提示性的表述,但是它不得改变标准的实质内容。
标准中的附加要素分为两类。其一、通过“注”、“示例”和“资料性附录”等形式,表示有助于标准的理解和使用的附加要素;其二、通过“脚注”的形式,表示提示性的附加要素。
在读标准时,要分清是主体还是附加要素;在主体中要区分:是要求型条款、推荐型条款还是陈述型条款;在附加要素中要区分:是有助于标准的理解和使用的附加要素,还是提示性的附加要素。
可见,标准的内容表述是有它自己固有的规则。目前我国的标准,无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其他标准,他们的规则绝大多数都是相似的。随时代的发展,我们将会接触到国际上不同公认机构发布的标准,它们之间的规则虽然大同小异,但是可能多少会有些差异。只有知道它们的规则,才能真正读懂它们的标准。
企业标准体系是指企业内的标准按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企业标准体系的组成包括企业所贯彻和采用的上层标准和本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所有标准都是在上级标准化法规,本企业的标准化规定和本企业的方针目标及各种相关国家法规的指导下形成的。
目前,我国实施企业标准体系的系列标准有:1、GB/T 15496-2003《企业标准体系 要求》;2、GB/T 15497-2003《企业标准体系 技术标准体系》;3、GB/T 15498-2003《企业标准体系 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体系》;4、GB/T 19273-2003《企业标准体系 评价与改进》。
《ISO/IEC技术工作导则》把ISO的技术工作从国际一级到国家(Member body)一级再到技术委员会(TC)、分委员会(SC),最后到工作组(WG)连成一个机的整体,来保证该国际化庞大机构的有效运转。
ISO 9000族标准是国际上普遍推行的质量管理标准,可帮助很多类型和规模的组织建立、实施并运行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针对所有相关方的需求,质量管理体系规定的要求,是对产品要求的补充和实施保障。
ISO 9001是ISO 9000族标准的重要部分,规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用于认证证实组织是具有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的法规要求的产品的能力,目的是增进顾客满意。
我国的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是对ISO 9001的等同采用。
按照ISO、IEC统一的技术工作程序,制定标准分为正常程序和快速程序。正常大致包括7个阶段:
TC和SC可将由P成员(即积极成员)投票产生的简单多数通过的,但尚不成熟、不能进入下一阶段处理的预备工作项目纳入工作计划。
NP可由国家团体、TC或SC秘书处以及其它相关组织提出,在ISO要求至少5个P成员同意参加,在IEC要求至少4个P成员同意参加,再经TC或SC简单多数投票通过的即被接受。
NP被接受后,TC或SC负责组建工作组 (WG),由项目负责人和专家共同提出工作草案(WD)。当WD作为第一个委员会草案(CD)分发给TC或SC成员时,进行登记,准备阶段结束。
第一个CD分发给TC或SC成员讨论,提出意见和修改后,经TC或SC的P成员投票同意,并且所有的技术问题得到解决后,CD便可当作征询意见草案分发,并进行登记,委员会阶段结束。
征询意见草案(ISO为DIS,IEC为CDV)第一稿分发给所有成员国投票,当正式成员2/3多数赞成且反对票不超过投票总数的1/4时,草案即通过。经修改后成为最终国际标准草案,经登记,征询意见阶段结束。
最终国际标准草案(FDIS)再度分发给所有成员团体投票,当正式成员2/3多数赞成且反对票不超过投票总数的1/4时通过,即批准其作为国际标准正式对外发布。如未获通过,可将文件退回委员会,批准阶段结束。
以上是国际标准制定的正常程序。快速程序一般应先有较为成熟的标准文件,可作为制定国际标准的DIS或FDIS,从而省略正常程序中的准备阶段乃至委员会阶段,加快了标准制定的进程。
根据《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GB/T 16733— 1997),我国国家标准制定程序阶段划分为9个阶段,即预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废止阶段。
预阶段是标准计划项目建议的提出阶段,这一阶段自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员会)或部门收到新工作项目建议提案起,至将新工作建议上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止。在这一阶段中,技术委员会应根据我们国家市场经济和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对将要立项的新工作项目进行研究及必要的论证,并在此提出新工作项目建议,包括标准草案或标准大纲(如标准的范围、结构及与其他标准相互协调的关系等),这一阶段的任务为提出新工作项目建议。
立项阶段自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收到新工作项目建议起,至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下达新工作项目计划止。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对上报的国家标准新工作项目建议统一汇总、审查、协调、确认,直至下达《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阶段的时间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这一阶段的任务为提出新工作项目。
起草阶段自技术委员会收到新工作项目计划起,落实计划,组织项目的实施,至标准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止。新工作项目由技术委员会组织落实,由承担任务的单位负责完成。起草阶段的时间周期一般不超过10个月,这一阶段的任务为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所订国家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应按GB1《标准化工作导则》的要求起草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同时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其内容一般来说包括:工作概况;编制原则、标准主要内容的论据;主要试验的分析;采用国际标准的程度及对比情况;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国家标准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或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建议;贯彻国家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征求意见阶段自标准起草工作组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往相关的单位征求意见起,经过收集、整理回函意见,提出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至完成标准送审稿止。征求意见阶段的时间周期一般不超过2个月,这一阶段的任务为完成标准送审稿。
审查阶段自技术委员会收到起草工作组完成的标准送审稿起,经过会审或函审,至工作组最终完成标准报批稿止。
采用会议方式审查的,应写出《会议纪要》,并附参加审查会议的代表名单;采用函审方式审查的,应写出《函审结论》并附《函审单》。
起草工作组应根据会审或函审意见完成标准报批稿及其附件。若标准送审稿没有被通过,则应责成起草工作组完成标准送审稿(第二稿)并再次进行审核检查。此时,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延长或终止该项目计划的申请报告。这一阶段的任务为完成标准报批稿。
批准阶段自国务院有关行政主任部门(或技术委员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收到标准报批稿起,至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批准发布国家标准止。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任部门(或技术委员会)对标准报批稿及报批材料来审核。对不符合报批要求的,一般应返回起草单位,限时处理问题后再行审核。
部门审核后,由国家标准技术审查机构对上报标准做审查,并在此基础上对标准报批稿做必要的协调和完善工作。时间周期不超过3个月。
经国家标准技术审查机构审核通过的国家标准报批稿,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批准发布,时间周期不超过1个月。
若报批稿中存在技术方面的问题或协调方面的问题,一般应退回部门或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限时处理问题后再行报批。
批准阶段总的时间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这一阶段的任务为批准发布国家标准、提供标准出版稿。
标准出版阶段自国家标准出版单位收到国家标准出版社稿起,至国家标准正式出版止。出版阶段的时间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这一阶段的任务为提供标准出版物。
国家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国家标准复审后,对不需要修改的国家标准可确认其继续有效;对需作修改的国家标准可作为修订项目申报,列入国家标准修订计划。对已无存在必要的国家标准,由技术委员会或部门对该国家标准提议废止。
1)对等同采用、等效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标准制、修订项目,可直接由立项阶段进入征求意见阶段,省略起草阶段;
2)对现有国家标准的修订项目或中国其他各级标准的转化项目,可直接由立项阶段进入审查阶段,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
制定行业标准的方法、程序和要求与制定国家标准的方法、程序和要求大致相同,但在制定行业标准时,应注意是在本行业的范围内进行工作。如情况、特点,征求意见的范围,应以本行业为主;在审查标准时,以邀请本行业有代表性的单位为主,但也不排除邀请本行业外的有权威的专家;在文件时,文件的种类、文件格式和办理方法等也大同小异,只要依据行业标准的情况、特点,作适当的改动即可。
1)技术条件:技术条件是对具体产品的技术方面的要求等方面的要求所作的规定,它不是完整的产品质量标准,缺少产品分类和命名等应有的规范性技术要素,因此技术条件不能替代完整的企业产品标准。
2)产品说明:产品说明是生产者向用户更好的提供的一种说明性资料,是向使用者传达如何正确、安全使用产品的信息工具,内容有产品的有关性能指标、使用方法、需要注意的几点等。产品说明也是生产者向社会表示的质量保证和承诺。但它缺少产品质量标准中应有的适合使用的范围、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内容,因此产品说明不能作为产品生产、质量检验、验收和洽谈贸易的依据,不能代替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安全、卫生标准仅对涉及产品安全和卫生的指标做出相应规定,缺少其他应有的规范性技术要素,因此,不能代替企业产品标准使用。
组织生产的依据;出厂检验的依据;贸易(交货)的依据;技术交流的依据;仲裁的依据;质量监督检查的依据。
《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公司制作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和有关行政主任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进行相应补充,规定公司制作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区域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农业企业标准制定办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区域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区域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产品标准的编写应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20000.2-2009《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规定以及其他几个国家有关基础标准执行。
完整的产品标准应能全面,准确地判定产品质量状况,编写上应符合规定要求和格式,其构成要素除了“封面”、“前言”、“标准名称”、“范围”和“正文首页”五个必备要素外,还应包括下列主要规范性技术要素;分类与命名或分类和标记(选用系列产品)、要求、抽样(可并入质量评定程序或检验规则中去)、试验方法、质量评定程序或检验规则、标志、标签、使用说明书和包装、运输、贮存等。
第一步:申请受理(1个工作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一式三份向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质监局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能补正全部材料的,补正后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当场不能补正的不予以受理。并书面形式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第二步:审批(3个工作日),在承诺时限内,经审查符合备案规定和相关要求的,依法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凡不符合法定条件和相关要求的,不予以备案,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步:办结(1个工作日),对已完成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件,同时收回受理通知书。
7)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应提供相关说明和材料;
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ISO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
国外先进标准是指未经ISO确认并公布的其它国际组织的标准、区域性组织的标准、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国际上有权威的团体和企业(公司)标准中的先进标准。
《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1年11月2日发布)规定:采用国际标准是指将国际标准的内容,经过分析研究和试验验证,等同或等效转化为我国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并按我国标准审批发布程序审批发布。
与国际标准对应的一致性程度分为等同、修改和非等效三种。其中一致性程度为“等同”和“修改”的我国标准被视为采用了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的我国标准不属于采标,仅表示该标准与国际标准有对应关系。
“等同”的代号为IDT,“修改”的代号为MOD,“非等效”的代号为NEQ。
对于采用国际标准的重点产品,需要进行技术改造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国家技术改造的有关规定,优先纳入各级技术改造计划。
在技术引进中,要优先引进有利于使产品质量和性能达到国际标准的技术设备及有关的技术文件。
对于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在采购原材料、配套设备、备品备件时,应当优先采购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
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为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提供标准资料和咨询服务。各级科技和标准情报部门应当积极搜集、提供国际标准化的信息及有关资料,并开展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最新的标准信息。
对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标志制度。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简称采标标志),是我国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一种专用证明标志,是企业对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的自我声明形式。企业自愿采用,并对采标产品的质量承担相应责任。采标标志的对象为企业的产品,企业通过ISO9001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不属于获得采标标志的范畴。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采用国际标准的产品,企业可以使用采标标志,并依照采标标志图样,在采标产品的包装、标识、标签或产品说明书上自行印制:
(2)采标产品的各项质量要求稳定地达到所采用标准的规定,并达到批量生产能力;
成都市企业的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可通过2种方式:(1)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2)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
企业在办理使用采标标志备案手续时,应—式四份提交备案申报表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合格证书》复印件。经审查确认符合要求的,给予备案编号,颁发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统—印制的《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继续使用采标标志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更换证书。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在有效期内,如产品所采用的标准修订,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确认证书继续有效或更换证书。
2)、具有与采标产品生产相配套的相关标准和技术条件(包括设计、工艺、工装、检验等),并贯彻实施;
5)、积极围绕产品采标工作加强质量管理,积极推行GB/T 19001- ISO 9000《质量管理体系》系列国家标准;
2)、采标的我国标准文本。对于采标的企业产品标准,还应提供标准备案材料和被采用的国际标准的中译本或有关采标认可证明材料;
4)、企业自查综合报告,应反映出企业的基本概况、企业标准化管理和质量管理情况,采标产品按标准组织生产及其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情况等;
企业申请采标产品认可,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申请,也可直接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
采标产品认可的审查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委托的质量技术监督分局组织审查。审查组由标准化管理及其有关专业技术专家组成,审查应严格依据《成都市采用国际标准产品认可和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的规定,采用现场审查或资料审查方式进行;审查后,审查组应写出审查结论并附参加审查人员签字名单。审查人员对审查结论负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审查结论审定、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二条规定,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组织由专家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的草拟,参加标准草案的审查工作。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技术委员会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在一定专业领域内,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内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
(1)遵循国家相关方针政策,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2)按照国家制定、修订标准的原则,以及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方针,负责组织制订本专业标准体系表,提出本专业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3)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
(4)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对标准中的技术内容负责,提出审查结论意见,提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5)受标准制定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的宣讲、解释工作;对本专业已颁布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和分析,做出书面报告;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成果奖励项目的建议;
(6)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委托,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等相应技术委员会对口的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包括对国际标准文件的表态,审查我国提案和国际标准的中文译稿,以及提出对外开展标准化技术交流活动的建议等;
(7)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委托,办理与本专业标准化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1)涉及的专业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或需要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
(5)业务范围清晰,与现有的技术委员会无业务交叉,如有业务交叉,必须经协调达成一致意见;
(8)结合国情,尽可能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ISO/IEC)及其认可的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TC/SC)对口;
(1)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企业集团公司主管司(局):可直接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筹建技术委员会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必要性、技术委员会名称、工作范围、国内外现状、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对应关系、拟开展的工作内容、拟组建技术委员会的初步方案等。
(2)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企业和个人:可直接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组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建议内容包括: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名称、成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必要性、国内外现状、拟开展的工作内容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对建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并做出是否采纳建议的决定。被采纳的建议,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给予建议单位或个人书面回复,并委托有关部门提出筹建申请。
(3)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指定有关单位提出筹建新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申请和承担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
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若干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等。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委员,由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推荐,经过各方充分协调决定后,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
专业范围较宽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可建立分技术委员会(SC)。分技术委员会的设置和组建,由技术委员会的主管部门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协商提出方案,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各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由技术委员会统一领导和协调。分技术委员会应及时向技术委员会报告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标准制定工作组(WG),负责标准制定、修订的具体工作。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正副主任委员、正副秘书长、委员和顾问实行聘任制,并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颁发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证书,作为技术委员会唯一接受聘任和注册登记的证明。
国家标准委实行技术委员会委员年审制度。自委员被聘任之日起,每两年年审一次。
每个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均应冠以专业名称。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代号分别冠以TC、SC,对外可用SAC/TC XXX,SAC/TC XXX/SC XXX。
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ization ,缩写ISO)是目前世界上最大、最有权威性的国际标准化专门机构。1946年10月14日至26日,中、英、美、法、苏的二十五个国家的六十四名代表集会于伦敦,正式表决通过建立国际标准化组织。1947年2月23日,ISO章程得到15个国家标准化机构的认可,国际标准化组织宣告正式成立。参加1946年10月14日伦敦会议的25个国家,为ISO的创始人。ISO是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甲级咨询组织和贸发理事会综合级(即最高级)咨询组织。此外,ISO还与600多个国际组织保持着协作关系。国际标准化组织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全世界范围内促进标准化工作的发展,以便于国际物资交流和服务,并扩大在知识、科学、技术和经济方面的合作。其主要活动是制定国际标准,协调世界范围的标准化工作,组织各成员国和技术委员会进行情报交流,以及与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共同研究有关标准化问题。
按照ISO章程,其成员分为团体成员和通信成员。团体成员是指最有代表性的全国标准化机构,且每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机构代表其国家参加ISO。通讯成员是指尚未建立全国标准化机构的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通讯成员不参加ISO技术工作,但可了解ISO的工作进展情况,经过若干年后,待条件成熟,可转为团体成员。ISO的工作语言是英语、法语和俄语,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
ISO的组织机构主要有全体大会、理事会、技术管理局、政策制定委员会、中央秘书处等。
ISO的技术工作主要是通过技术委员会(TC)进行的。TC的设立须经理事会批准,TC的工作范围则由技术管理局确定。每个TC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分技术委员会(SC)。TC、SC下面按项目设立若干工作组(WG)。每个TC、SC均设有秘书处,由ISO的正式成员担任。每个WG设一召集人。TC、SC成员分为积极成员(P成员)和观察成员(O成员)。P成员应积极参加活动并有投票的权利和义务;O成员仅能参加会议,了解情况,获取资料。
国际电工委员会(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缩写IEC)成立于1906年,至今已有百年的历史。它是世界上成立最早的国际性电工标准化机构,负责有关电气工程和电子工程领域中的国际标准化工作。
IEC的宗旨是,促进电气、电子工程领域中标准化及有关问题的国际合作,增进国际间的相互了解。为实现这一目的,IEC出版包括国际标准在内的各种出版物,并希望各成员在本国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本国的标准化工作中使用这些标准。近20年来,IEC的工作领域和组织规模均有了相当大的发展。目前IEC的工作领域已由单纯研究电气设备、电机的名词术语和功率等问题扩展到电子、电力、微电子及其应用、通讯、视听、机器人、信息技术、新型医疗器械和核仪表等电工技术的各个方面。
IEC成员分为正式成员和协作成员。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机构以国家委员会名义参加IEC。正式成员可参加各种活动并具有投票权。协作成员可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会议,并可在其自行选择的4个TC或SC中享有投票权。
IEC标准的权威性是世界公认的。IEC每年要在世界各地召开一百多次国际标准会议,世界各国的近10万名专家在参与IEC的标准制订、修订工作。
国际电信联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缩写ITU)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也是联合国机构中历史最长的一个国际组织,简称国际电联。
这个国际组织成立于1865年5月17日,是由法、德、俄等20个国家在巴黎会议为了顺利实现国际电报通信而成立的国际组织,定名国际电报联盟。1932年,70个国家代表在西班牙马德里召开会议,决议把国际电报联盟改写为国际电信联盟,这个名称一直沿用至今。
1947年在美国大西洋城召开国际电信联盟会议,经联合国同意,国际电信联盟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由瑞士伯尔尼迁至日内瓦。另外,还成立了国际频率登记委员会(IFRB)。
1972年12月,国际电信联盟在日内瓦召开了全权代表大会,通过了国际电信联盟的改革方案。ITU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代表大会。在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大会赋予的职权。总秘书处主持日常国作。ITU的实质性工作则分别由无线电通信部(ITU-R)、电信标准化部(ITU-T)和电信发展部(ITU-D)三个部门承担。其中,电信标准化部居于中心地位,它是由原来的国际电报电话咨询委员会(CCITT)和国际无线电咨询委员会(CCIR)的标准化工作部门合并而成,主要职责是完成国际电信联盟有关电信标准化的目标、使全世界的电信标准化。
ITU的宗旨是加强国际合作,改进并合理使用各种电信手段,促进技术设施的发展和应用以提高电信业务效率;研究、制定和出版国际电信标准并促其应用;协调各国电信领域的行为;促进并提供对发展中国际的援助。
ITU向各国政府及民间组织开放。各国政府机构可作为成员国加入ITU,民间组织则作为ITU下属各部门的成员加入ITU。
技术标准是对技术活动中需要统一协调的是事务制定的标准,是进行生产技术活动的基本依据。按照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定义,技术标准是指一种或一系列具有一定强制性要求或指导功能,内容含有细节性技术要求和有关技术方案的文件,其目的使相关的产品或服务达到一定的安全要求或进入市场的要求。技术标准的实质就是对一个或几个生产技术设立的必须符合标准要求的条件已经能达到此标准的实施技术。
由于在技术标准中明确规定了产品或服务的各项指标,特别是对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方面都具有强制性技术性能指标,因此,按技术标准生产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仅可以保证其质量,而且还可以避免产品规格的多样化。可见,技术标准规范市场的准入条件,有效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利益。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中,以技术标准为核心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正日益成为调节国际贸易的重要杠杆,而技术标准则成为连接国际贸易和国际技术合作的桥梁,按照已有的技术标准做产业化生产,有利于企业顺利出口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在科学技术快速地发展的今天,技术已成为企业未来的发展和生存的基础,市场垄断要依靠技术垄断,而技术垄断则要依靠技术标准。因此,企业要不断的进行技术创新,只有自己的技术成为本领域的标准时,才能占领并主导市场,为公司能够带来发展和效益。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即按法律规定授予的对于发明创造的独占权。专利是重要的知识产权,是发明创造的首创者所拥有的、受到法律保护的独占权益,具有排他性、地域性、时间性,公开性特征。
专利既体现了对技术创新利益的保护,又鼓励竞争对手在公开技术起点上去创造更高水平的技术,具有下列主要作用:
通过给与发明创造者以专利权,专利权人可以占领市场从而得到丰厚的回报。专利权人取得比投人大得多的回报,从而继续新的发明创造。这一保障促进技术创新活动走向良性循环。
创新技术一旦被授予专利权就成为了知识产权,具有非货币性资产价值,专利权人既可自己实施专利获取效益,也可以许可或转让他人实施专利获取效益,这种知识产权的资产化,构成了知识经济中的知识资本,产生比传统资本更大的作用。
一项技术一旦被授予专利权,就享有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一种原因是对创新技术公开的保护,专利技术以公开换取法律保护,除专利权人以外的任何人即使掌握了专利技术,也不能任意使用;另一方面是对市场独占的保护,只要授予专利权,就等于在市场上具有了独占权,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该专利技术及产品。
传统意义上的标准是公知领域的技术,而专利是独占领域的技术,两者毫不相干,但在现代意义上,技术标准与专利不再分离。
市场竞争中,谁控制了专利,谁能控制国际市场和国际贸易,谁的技术成为标准,谁就掌握了市场的主动权。发达国家和跨国公司都力求将自己的专利变为标准,技术标准已成为专利技术追求的最高形式。从这个意义来说,专利是技术标准的基础,而技术标准是专利的高级表现。
专利技术构成技术标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核心技术几乎都以专利的形式获得法律保护,可以说,技术标准的实质和核心就是技术体系中的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的对技术的垄断正是通过知识产权实现的。由于知识产权具有独占性,一旦包含知识产权的标准得到实施,就会产成一定的垄断,从而形成“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垄断化”的链条,这就是技术标准与专利之间关系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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