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特定种类设备局关于《〈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第2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要求,完善电梯型式试验工作,我局组织对《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16)(含第1号修改单)的部分内容做了修订,现将《〈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16)第2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1)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2.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sfgb@邮件主题请注明“《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第2号修改单(征求意见)”。
3.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西苑2号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技术法规研究所(邮编:100029),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第2号修改单(征求意见)”。
1.《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16)第2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doc
2.《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16)第2号修改单修改说明.docx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16)第2号修改单修改说明
《电梯型式试验规则》(TSG T7007-2016)(以下简称《规则》)由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6年6月公布,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规则》明确了电梯型式试验的原则、程序和要求,整机、部件及安全保护设施的试验内容、方法等。2019年10月,针对斜行电梯型式试验工作需要,结合相关监管政策调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规则》第1号修改单,修改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要求,从安全技术规范层面更好适应电梯行业发展需求;结合我国电梯典型故障和事故案例研究以及部分国家标准的修订情况,2020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特定种类设备局启动了对《规则》部分内容的修订工作,并于2021年6月形成了《规则》第2号修改单征求意见稿,着力提升电梯安全性能,助推企业技术升级,降低企业制度易成本,进一步提升我国电梯产品安全性和竞争力。
1.调整部分要求:专业部件生产单位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设施的一致性核查周期由2年调整为4年,与整机制造企业要求一致;主要部件和安全保护设施每一制造地址都应分别进行型式试验调整为同时申请多地址制造只需进行一次试验;优化部分型式试验证书适合使用的范围,减少不必要的覆盖限制条件;进一步明晰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设施(UCMP)等型式试验要求;强化了非金属材质蓄能型缓冲器型式试验要求等。
2.取消部分要求:取消电梯主要部件中液压泵站的型式试验要求及其相应试验内容;删除汽车电梯和轿厢超面积载货电梯的附加型式试验要求和内容;删除IC卡呼梯系统、垂直电梯室内室外环境等由销售合同商定或监督检验确认的项目。
3.增加部分要求:增加乘客和载货电梯两组制动器完全独立和电气制动装置(如封星)的要求;增加手动松闸式制动器不应有因其机械部件非正常移位而导致两组制动器同时意外打开的要求;增加非钢丝绳悬挂装置(如包覆带)的曳引驱动电梯的要求;增加垂直电梯的轿厢内设置语音播报系统要求等。
4.更新和勘误:《规则》中涉及的相关联的内容与新修订后的GB/T 7588.1、GB/T 7588.2、GB/T 26465-202X(已审定)等标准做了比对和更新;其他文字编辑性调整和勘误。
本次修订内容仍以修改单形式发布,电梯整机、主要部件及安全保护设施原证书和报告依然有效,不需重新型式试验,其中主要部件及安全保护设施原证书和报告待一致性核查时予以更新。
鉴于非钢丝绳悬挂装置的曳引驱动电梯型式试验技术方面的要求的补充和完善,该类电梯在《规则》第2号修改单实施后,须重新进行型式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