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1.《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2001年11月建设部令第109号)第六条:根据推广应用新技术的要求,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分别组织专家评选拥有非常良好推广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定期发布。2.《山东省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办法》(鲁建发【2011】6号)第十二条:建设科技成果推广认证的申报条件:.......技术成熟先进,产品经检验质量合格。
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咨询,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9号)(2012年11月通过,2018年9月第一次修正,2020年7月第二次修正)
《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12年11月通过,2018年9月第一次修正,2020年7月第二次修正)第十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来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的技术与产品目录。建筑设计企业、设计企业、施工公司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生产、使用列入推广使用目录的技术与产品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扶持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09号( 依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目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3号)继续有效 )
第二条在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负责管理全国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任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 第六条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发布采取以下方式: (二)《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以下简称《技术公告》)。根据《重点实施技术》确定的技术领域和行业发展的需要,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分别组织编制,定期发布。 (三)《科技成果推广项目》(以下简称《推广项目》)。根据《技术公告》推广应用新技术的要求,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任部门分别组织专家评选拥有非常良好推广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定期发布。
受理人员按照建设新技术新产品认定申报要求对项目单位提报的申报资料做审核,确认受理或退回补充。
评审结束形成评审意见,确定评审通过项目;未通过评审的反馈原因并退回申报资料。
公示无异议,确定证书编号并提交审核;有异议的对异议项目存在的问题分析答复并确定继续提交审核或暂缓审核
1.成果符合国家产业高质量发展方向,技术先进、成熟、辐射能力强,已通过省(部)级科技成果鉴定(评估),综合评定达到国内先进以上水平; 2.具备必要的应用技术标准、导则、设计图集、施工工法等完整配套且指导性强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 3.具备较强的技术服务能力,科技成果没有权属争议。
咨询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山东省建设节能示范大厦711室
温馨提示:该评议只对办事指南内容是否规范、准确、清晰、合理等方面做评议。如需对已办件进行评议。请前往我的评价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