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高层建筑火灾防控工作,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印发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公消〔2017〕218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专项治理。开展高层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排查,重点整治高层建筑违规采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外墙外保温防护层破损开裂、脱落,未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等不符合技术规定要求的违法违规现象。对于采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既有高层建筑,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组织相关主管部门督促建筑设计企业或使用单位拆除易燃可燃保温材料,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二)建筑消防设施专项治理。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摸排、检测和联动检查,重点整治高层建筑未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或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建筑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等消防安全问题;参照《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方面的要求》(GB25506-2010),检查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设置是不是满足消防技术规定要求,消防控制室管理是不是到位,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依法履职等内容。
(三)消防救援通道及安全疏散设施专项治理。开展消防救援通道和安全疏散设施踏勘、检查,重点整治消防车道堵塞,广告牌、宣传牌遮挡排烟口和应急救援窗口,未按要求设置应急救援口或擅自封堵应急救援窗口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疏散楼梯间设置形式不符合标准,疏散走道、楼梯间内部装修材料不符合标准,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屋顶疏散平台,防火门损坏或构件缺失影响防火防烟功能,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位置、数量、照度等不符合标准等消防安全问题。
(四)管道井专项治理。重点整治管道井未独立设置,防火分隔不符合要求,占用管道井或堆放杂物,管井井壁、检查门破损,井内线缆和管道敷设违反消防技术标准,日常维护管理不到位等消防安全问题。
(五)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2016〕88号)有关部署,全面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治理工作,重点整治使用燃气的场所、部位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燃气管线、燃气用具的敷设、安装等不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建筑内可能泄露燃气的场所未设置燃气浓度报警装置,用气设备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液化石油气除外)或地上密闭房间内时,未设置燃气浓度报警装置和紧急切断阀,燃气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等管理措施不到位等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六)电气火灾防范专项治理。重点整治高层建筑内电气线路乱接或敷设不规范,电气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检测等管理措施不到位,电气设备容量负荷超标或安装不规范,消防用电无备用电源,消防用电负荷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用火、用电、用气不规范,未按要求配备专业电工,属于高层的老旧小区电气线路老化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履职专项治理。重点检查高层住宅建筑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消防法》规定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对管理区域内的公用消防设施来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并认真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消防安全防范服务事项,定期开展消防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公安局、综治办、民政局、住建局、安监局、发改委、城管局、经信委联合成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协调小组,指导各地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定期通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协调综合治理有关工作,联合开展督导检查。公安局消防支队承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
各级公安部门:牵头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消防救援通道及安全疏散设施、管道井、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履职专项整治,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整治工作开展目标、任务、措施、责任和要求,建立相应的排查整治台账。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日常协调工作,并提供综合治理工作消防技术支持。
各级综治组织:发动综治中心和网格力量,推动高层住宅建筑消防安全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
各级民政部门:发动社区参与高层住宅建筑以及属于高层建设的社会福利机构摸底排查、隐患整治、消防宣传等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开展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专项整治,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整治工作开展目标、任务、措施、责任和要求,建立相应的排查整治台账。负责摸排统计辖区内高层建筑底数。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发动基层安监站参与高层住宅建筑摸底排查、隐患整治、消防宣传等工作。督促属于高层建筑的石化企业组织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推动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对下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考评。监管行业领域装置或设施的高层建筑存在消防安全问题,应及时函报或移送消防部门依法处理。
各级城管部门:牵头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整治工作开展目标、任务、措施、责任和要求,建立相应的排查整治台账。
各级经信部门:牵头开展电气火灾专项整治,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整治工作开展目标、任务、措施、责任和要求,建立相应的排查整治台账。
(一)动员部署阶段(8月中旬前)。提请各级政府组织召开会议进行专题部署,明确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细化有关部门、单位治理工作职责,掌握检查自查要求,迅速开展工作。
(二)全面排查阶段(8月底前)。组织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开展消防安全自查自纠,切实整改存在的问题。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行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逐个区域、逐栋建筑开展拉网式排查。对问题突出、体量较大的高层建筑,组建专家组进行“会诊式”检查。督促单位在“户籍化”系统逐栋录入高层建筑数据,边排查,边录入,定期报告备案日常管理信息,完善数据资源,落实长效管理。
(三)重点整治阶段(9月1日至12月20日)。对排查发现的高层建筑火灾隐患整改难易程度以及危害后果做多元化的分析研判,督促单位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逐个落实整改方案、责任和资金。对整改难度不大的火灾隐患,督促尽快整改;对一时难以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督促单位和业主迅速落实临时性保护的方法,采取先易后难、分步实施方式,逐项消除隐患。治理期间,要集中查处一批存在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拒不整改火灾隐患单位,集中曝光一批久拖不改、极度影响公共安全风险隐患单位,集中挂牌督办一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单位。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21日至31日)。提请市、县市区两级政府成立检查组,对高层建筑综治治理工作进行全方位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一律重新进行整治,抽查验收情况纳入各级政府2017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内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固化好的经验做法,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要进行专题研究并及时修订完善有关法规标准,健全高层建筑火灾防控长效工作机制。对还没完成整改的高层建筑火灾隐患要紧盯不放,跟踪督办,确保隐患消除。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是防止重特大火灾发生、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格外的重视,集中精力,切实抓好落实、抓出成效。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调度,分管领导亲自督办,加强调度指挥。要明确各级治理责任,列出工作责任清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传导压力,级级压实责任。
(二)强化工作措施。对排查发现的消防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火灾隐患,严格依法实施责令“三停”、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临时查封、强制执行,并视情采取通报、函告、曝光、约谈、失信惩戒等行政举措督促整改。对整改难度大、火灾风险高、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高层建筑,必须严格按照省政府重大事故隐患“一单四制”要求,拉条挂账,督促整改。同时,在高层公共建筑推行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制度,在高层住宅建筑推行“楼长”制度,在老旧住宅高层建筑推广安装简易消防设施,高层公共建筑、高层住宅密集区域全部建成集防火、灭火、宣传于一体的微型消防站,全方面提升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自防自救能力。
(三)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公安、综治、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发改、城管、经信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各尽其职,各负其责,联合组织检查督查,建立完整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查处、案件移送机制。要完善城市基层治理机制,落实市、区、街道、社区管理责任,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纳入居委会、村委会和社区督察检查,切实形成执法合力。
(四)落实责任追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成立督导组,采取“四不两直”方式,明查暗访基层工作任务落实情况。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厅字〔2016〕8号)要求,对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措施落实不力,火灾隐患突出或者发生较大以上火灾事故的地区和单位,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黄牌警告)、“一票否决”等方式,进行综治责任督导和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