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风电、光伏项目部分高发争议点汇总及实务要点
近年来,随着实现“双碳”目标的经济社会变革发展,新能源风电、光伏产业项目再一次收到高度关注。
发展新能源产业毫无疑问是实现“碳中和”“碳达峰”的重要路径之一,但仅仅有热情、冲动、有资金就可以开发建设新能源项目了吗?双碳背景下,新能源风电、光伏项目企业除了抓住发展机遇外,更必须要格外注意风险防范。
本文将以新能源风电、光伏项目中存在的高发争议点为入手,结合相关情况提出有效的实务建议。
国家对项目并网时间的具有一定要求,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项目业主忽略公开对外招标程序而通过直接指定的方式确定实施工程单位。此时,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何界定?是否依然可按当时约定主张权利?
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属于必须经公开对外招标的项目。未经公开对外招标的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合同将被法院认定为无效。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相应的品质衡量准则、工期、工程价款支付、违约责任等约定不具备直接约束力,在实践中,法院将参照原有约定进行酌定处理。
虽然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无效,但针对工程的结算,依然应当注意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保留设计变更、工期顺延等对工程结算具备极其重大意义的书面材料或工程签证,必要时,可通过监理还原案件事实。
在新能源项目建设过程中,部分业主为控制工程质量、节省工程时间,会提前指定特定的设备供应商、生产商,要求承包人直接与其签署供货合同。在此种情况下,如因设备、材料的品质不合格所引起的工程发生质量上的问题时,赔偿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呢?
如设备、材料的技术规格、价格均为业主方与供应商进行协商确认,承包人仅承担材料、设备的结算,此时可认定业主方指定购买成立。且承办人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严格审查有关产品合格证、进行产品检验,并无其他过错的情况下,赔偿责任应由设备、材料供应商承担。
虽然此时为业主方指定购买,但承包方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未尽到相关的审慎义务,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①业主选择设备、材料供应商时应当选择知名品牌,并核实其资质,对其生产能力、供货能力、产品质量进行审慎调查
②在此情形下应当与设备、材料供应商就质量上的问题造成损失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③在施工合同中,注意约定承包人对供应商资质的核实、对设备、材料的品质的检验责任
03设备延期供货/交货,导致项目延期并网,业主主张合同解除、逾期交货违约金、发电量损失
在新能源项目中,未按照既定计划投产时间并网运行发电,将有可能导致没办法享受电价补贴,项目预期收益将会严重减损。此时设备供应方应就《买卖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否应当承担设备使用方的发电量损失?
针对新能源项目的特定设备(如输变电工程美式箱式变压器),设备供应方在订立合同时对设备用途明知、对设备使用方的设备用途明知,且对该设备正常运行的特殊条件(如风力、太阳能)明知时,应当认定其对设备延期交货将造成的损失存在足够预见。设备使用方主张设备供应商赔偿发电量损失,属于可期待利益范围,应当予以支持。
符合可期待利益范围时的赔偿相应的责任远超于设备《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方应谨慎履约,避免扩大损失。
在新能源项目建设过程中,极易产生设备及工程质量上的问题。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通常会约定相应的品质衡量准则,如设备参数;或采用一定的技术指标间接约定设备或工程品质衡量准则,如项目年发电小时。若项目并网投产后并未达到约定标准,项目业主能否以工程/设备存在质量上的问题为由拒付工程款?
实践中,新能源项目的发电小时数往往受多方面因素影响,除设备和主要部件的质量外,对项目现场的客观条件(如风速、太阳光强度等天气因素)、运维人员的技术操作水平和方法等均对项目的实际发电情况产生影响。
如双方约定以项目年发电小时是否达标作为设备质量合格的判断依据时,项目发电小时数未达标准,且项目业主没办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质量异议期内主张质量不符约定的,无法认定设备存在质量上的问题。项目业主无法据此作为拒付工程款的合理理由。
承办单位应结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核准批复/备案证明等文件,根据既有文件确定的标准合理设置设备年利用率等与设备质量直接挂钩的指标,约定清晰、完整的验收标准和流程。
项目业主应在合同内约定合理的质量异议期,并在设备出现质量上的问题时及时留存证据,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质量鉴定。
在实践中,新能源项目的业主为保障自身权益,经常将合同付款条件与工程完工验收、项目并网投产时间节点相互关联,虽然工程的竣工验收是新能源项目的关键环节,但并非是工程款支付的法定前提,应当结合合同约定确认工程款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如项目工程虽未竣工验收但已实现并网投产发电,项目业主的合同目的已实现并获得经济效益。此时,项目业主未按合同约定节点履行付款义务,而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为由主张拒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 无论是业主方还是承包单位,针对付款条件和付款时间的设计,应谨慎考虑工程工期安排、项目手续/批文的取得情况、工程质量、项目验收等多方因素。
● 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若超出约定的条件或范围主张权利,或在己方先违约的前提下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存在被司法机关驳回的风险。
06光伏项目因工期延误导致延期并网,项目业主要求电价损失、财政补贴赔偿,不予支持
新能源项目的建设工期紧张,设备供材无法如期交付、承包方无法按期完成施工、组件价格持续飙升等种种原因可能会引起光伏项目建设进度严重阻滞,进而造成项目无法按期并网发电,并导致项目业主遭受电价损失。此部分预期利益损失怎么样确定、如何承担在实践中一直颇为争议。
工程延误导致没办法完成工程验收程序,并不直接非并网延期的直接原因。项目能否并网发电,除工程质量要达到可并网发电的条件外,还需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同意,因而无法直接认定其与延期并网存在必然关系。且若如法提供具体证据证明工期延期竣工造成电价损失计算,法院将不予支持相关诉请。
总包方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知工期的延期及项目可能会产生的发电量损失和财政补贴,且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损失计算方式,最终以预期可得利益不明确为由,不予支持总包方赔偿发电量损失的诉求。
● 在实务中,项目业主将电价的财政补贴、电价损失作为预期利益主张赔偿被支持的前提之一,是在合同内约定了明确的责任承担条款,其二则是该损失具有明确清晰的计算公式,且该公式具有科学依据。
新能源项目的设备采购方在合同中会罗列设备性能、设备功效、设备应当符合的规格标准(如设备衰减率)等具体实际的要求,一旦设备未到达约定标准,或因设备质量影响了能源项目的整体收益,项目业主方除了主张设备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违约责任外(如更换设备、质保责任),是否还可主张因设备质量上的问题而间接导致的预期利益损失,如发电量损失?
即违约方在签约时能预见到自己的违约行为可能会造成此类损失。设备采购方与设备供应方在采购时已明确设备用途,并且该设备的衰减率属于影响项目实际实施效果的主要的因素。此时应当认定设备供应商对衰减率超标会造成发电量损失存在可预见性。项目业主主张发电量损失的诉请将予以支持,但具体预期利益损失金额还应考虑组件的正常衰减、气候、日照、发电效率等各种各样的因素进行调整。
● 针对设备质量上的问题,建议提前在合同内设置品质衡量准则、检验期、质量异议期。
● 但如设备衰减率这种一定要经过设备运行才能够得到的性能、技术参数等隐蔽特征,不应适用普通买卖合同的质量异议期,建议针对此类特殊性约定设备质保期,并约定质保期内的相关权利义务及责任。
在允许不改变原地类型进行光伏项目建设的政策支持下,光伏复合发电项目形成常态化发展。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客观原因的存在,原始发承包情况、土地租赁的程序等存在用地产生的法律风险。最常见的“一地二租”(即同一块土地同时承包或出租给不同主体的情形)情况下,项目业主应当如何有效防范风险、保障项目用地合规性,乃实务中值得认真研究的话题。
土地权利人将已发包的土地二次发包给光伏项目实施工程单位,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确权的不能重复发包,实施工程单位没有办法获得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存在侵犯获得此地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相关权利人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的侵权行为。
已并网的光伏复合发电项目如存在用地手续瑕疵,直接影响项目收益,且情况严重的将面临项目被拆除的风险。
实务中,法院主要通过利益衡量确认当事人的责任承担形式。光伏项目如已并网投产,项目一旦被拆除,将会给项目公司造成巨额的经济损失,无益于当地经济发展。此时,建议保留项目设施,由相关主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在申报光伏项目备案前,应先向当地自然资源局了解、核查项目拟选址土地性质,初步确定用地范围,并提前与相应村集体、承包人协商租地事宜,同时应当注意核实相应村集体的土地权属证明(如集体土地所有证)并确认该土地是否已发包或租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