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委 商洛市人民政府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第二十六批)
截止2022年1月5日16时,中央第三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涉及商洛市生态环境信访件160件,目前已办结138件,现将第二十六批5件办理结果通报如下:
商洛市镇安县永乐街道办金花村石家沟,天佑石料厂将生产的废泥随意倾倒在河道里面。镇安县高峰镇冷水河段在修路的时候,工人在河道里面采砂挖沙,破坏生态环境
经查,群众反映的“天佑石料厂”实为陕西天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镇安县午峪沟十家沟天佑采石厂,位于镇安县永乐街道办金花村五组。该公司建有年产30万吨石子生产线万吨骨料生产线条及配套矿山,矿区面积0.161平方公里。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该公司对采石场进行了技改扩建,建成年产45万吨砂、石骨料加工厂线万吨全封闭石子骨料生产线万吨水洗机制砂生产线万吨水洗机制砂生产线立方米三级废水沉淀池、400立方米钢板蓄水罐、4台废水净化处理压滤机。洗砂废水沉淀后循环使用,底泥经压滤后规范处置。2020年7月投产,生产期间制砂车间压滤废泥运至镇安县庙坡建筑垃圾处理场覆土填埋。2021年8月至9月,因连续暴雨机制砂生产车间坍塌受损,砂石生产线及废污水处理车间全面停产。2021年10月至11月,生产期间废泥堆存于厂区物料堆场,部分废泥用于治理耕地覆土。2021年12月以来,受冬季气候影响企业全面停产。经现场勘察,十家沟河道未发现有生产废泥倾倒痕迹。
群众所反映的“镇安县高峰镇冷水河段在修路”点位位于镇安县高峰镇青山村冷水河。镇安县冷水河至山阳界公路“建养一体化”项目由陕西商洛利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交二公局东萌工程有限公司联合中标,2017年9月18日取得镇安县交通局《中标通知书》,该工程于2020年9月通车试运行。2021年8月镇安县受强降雨影响,造成镇安县冷安路(K0+000-K47+325)不同程度水毁。为保证车辆通行及群众出行安全,由陕西商洛利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对该水毁路段进行灾后重建修复作业。2021年11月3日动工建设,主要工程为路基修复,沿线塌方清理、疏通,沿线交通安全设施修复。陕西商洛利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修建镇安县冷安路(K0+000-K47+325)施工期间,所用砂石物料取自冷安路段塌方石料和县国司河道清淤砂石物料,未在其他河道采砂作业。路基主体工程于2021年11月中旬完工,正在实施路面工程,由于路基修复中有3处共150余立方米废石废料堆积在沿线河道中,对河道产生一定影响。2021年11月16日,镇安县水利局对修建道路实施工程单位陕西商洛利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下达《清障决定书》(镇水清字〔2021〕第67号)。现场检查,堆积在河道的废石废料已清理复平。
一是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属地监管责任,对陕西天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加强管理;二是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属地监管责任,对陕西商洛利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施工期间加强管理。2022年1月2日,镇安县高峰镇党委对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长,青山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进行约谈。
经查,群众反映的“双河小水电站”实为镇安县达仁镇双河电站,位于达仁镇双河村一组,始建于1986年,1987年建成投入运行,装机容量75千瓦。电站业主刘某为便于经营居住在电站内。刘某(34岁)为双河村一组人,常年外出务工;妻子杨某(31岁)电站拆除前经营电站,拆除后在家务农。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工作开展前期,省秦岭办会同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局等省级有关部门和中国水科院等有关机构成立综合评估组,对涉及镇安县的55座位于秦岭区域一般保护区的小水电逐一进行了综合研判评估,研判认定:双河电站在合法合规评估中存在“无立项审批且未按审批地点、规模、内容做建设”“未取得林地征(占)手续”“小水电站未竣工验收”“装机容量为500千瓦及以下小水电站”等四项违法违规问题,纳入拆除或退出类。2021年7月3日,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印发《关于全面快速推进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工作的通知》(陕秦岭委〔2021〕4号),明确该电站为拆除类电站,并要求镇安县在2021年8月31日前依法整改、拆除到位。按照省市通知,依据《水利部 国家发改委 生态环境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的意见》《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生态环境保护法》和地方小水电工程建设有关准入条件、审批要求,镇安县委、县政府于2021年7月4日制定印发了《镇安县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工作方案》(镇办字〔2021〕78号),全面启动秦岭区域小水电整治工作。按照电站拆除“一站一策”要求,经达仁镇政府与刘某沟通, 2021年7月14日签订了《双河电站断电断网及拆除同意书》。2021年7月19日,电站相关设施全部拆除到位,2021年9月通过市级验收。按照《镇安县拆除类小水电整治工作奖励办法》(镇秦水电组发〔2021〕3号),镇安县达仁镇政府2021年7月20日奖励双河电站业主刘某资金3万元。双河电站及其附属设施拆除后,电站业主刘某一家三口在电站原址无其他住房。2021年7月26日,刘某反映需要对其祖宅拆旧建新后才能居住,无建房启动资金,且电站拆除后生活困难等问题,经镇、村与刘某沟通,达仁镇政府预借其2万元建房启动资金并落实2000元过渡租房补助,均于2021年10月份兑付到位。2021年12月28日,达仁镇政府又多方筹集资金给予刘某建房过渡生活救助资金5400元。目前,刘某拟建两层占地约100平方米的砖混结构住房,一层已建好装修入住,生产生活安全稳定。
一是加强小水电整治有关政策宣传,主动与刘某沟通做好思想工作;二是落实镇、村属地管理责任,采取帮扶措施解决刘某过渡期生活困难;三是积极与省市有关部门沟通对接,待小水电整治补偿政策出台后,及时将补偿资金兑付到位。
商洛市丹凤县竹林关镇东炉村村民反映,中铁五局修丹宁高速施工中,粉尘和噪音特别大,造成了一定的环境污染,影响当地居民生活
经查,“丹宁高速”实为:丹宁高速丹凤至山阳段建设项目,全长38.521公里(其中丹凤段13.5公里、山阳段25.021公里),分3个施工标段:其中1标段(东起丹凤县竹林关镇东高速路口,西至山阳县银花镇附近,总长16.9公里)由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施工;2、3标段在山阳县境内分别由中铁十二局、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施工。2021年9月15日,该项目1标段开建,现已建成辅助工程桥梁预制场、搅拌站各2个;截至2021年12月底,在银花河上开工桥梁9座,完成桥梁下部桩基施工541根;开工建设5座隧道,已掘进205米;完成箱梁预制30片。经走访群众,该公司桥梁实施工程建设有4处临时土石便道,存在清扫、洒水不及时,车辆过往有明显扬尘;施工桥梁部分桩基距离群众居住较近,在桩基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冲击钻作业声音较大。
2022年1月1日,市环境局丹凤县分局对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丹凤至山阳高速公路施工1标段项目经理部防治扬尘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进行立案查处,罚款2万元。
监督该项目实施工程单位规范施工行为,严格落实各项防尘、降噪措施;加大对运输道路、搅拌站厂区以及施工重点环节的清扫、洒水频次;合理的安排工期,对距离群众居住近的桩基安排在白天施工,最好能够降低对周围群众的影响。
2022年1月2日,丹凤县交通局党组对中铁五局丹宁高速丹凤至山阳段建设项目1标段项目经理因项目管理不到位进行约谈。
经查,“商洛市山阳县郭家村”实为:山阳县十里铺街道办郭家村,该村共有5家养殖场,均不在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属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第一家养鸡场位于山阳县十里铺街道办郭家村3组,距离居民集中居住区约30米,总占地面积约800平方米,2015年开始养殖。建有鸡舍1栋约400平方米,粪便晾晒场1个约400平方米,现存栏蛋鸡6000只,鸡粪露天晾晒后出售。该养鸡场鸡粪露天晾晒产生臭味,对周围群众造成一定影响。第二家养鸡场位于山阳县十里铺街道办郭家村3组,距离居民集中居住区约30米,总占地面积约700平方米,2015年开始养殖。建有鸡舍1栋约300平方米,粪便晾晒场1个约400平方米,现存栏蛋鸡5000只,鸡粪露天晾晒后出售。该养鸡场鸡粪露天晾晒产生臭味,对周围群众造成一定影响。第三家养鸡场位于山阳县十里铺街道办郭家村4组,距离居民集中居住区约50米,总占地面积约500平方米,2016年开始养殖。建有鸡舍1栋约100平方米,粪便晾晒场一个约400平方米,现存栏蛋鸡2000只,鸡粪露天晾晒后出售。该养鸡场鸡粪露天晾晒产生臭味,对周围群众造成一定影响。第四家养鸡场位于山阳县十里铺街道办郭家村5组,距离居民集中居住区约100米,总占地面积约1067平方米,2013年开始养殖。建有鸡舍1栋约667平方米,粪便晾晒场一个约400平方米,现存栏蛋鸡8000只,鸡粪露天晾晒后出售、还田利用。该养鸡场鸡粪露天晾晒产生臭味,对周围群众造成一定影响。第五家养鸡场位于山阳县十里铺街道郭家村5组,距离居民集中居住区约50米,总占地面积约800平方米,2013年开始养殖。建有鸡舍1栋约400平方米,粪便晾晒场一个约400平方米,现存栏蛋鸡4000只,鸡粪露天晾晒后出售、还田利用。该养鸡场鸡粪露天晾晒产生臭味,对周围群众造成一定影响。
一是督促5家养鸡场于2022年1月10日前将露天晾晒鸡粪清洗整理干净,干鸡粪进行装袋清理,湿鸡粪采取覆盖发酵措施;定期对养鸡场做消毒、灭蝇、除臭,净化养鸡场环境卫生,减少粪便臭味对周围群众的影响;二是督促无养殖意愿2家养鸡场于2022年5月31日前完成存栏蛋鸡处理,清理养鸡场、养殖粪便晾晒场并消毒;3家养鸡场于2022年5月31日前重新择址修建粪便晾晒棚晾晒养殖粪便;三是加强行业监督管理,指导规模以下畜禽养殖场(户)做好粪污综合利用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规范养殖。
2022年1月3日,山阳县十里铺街道纪工委对十里铺街道环境保护办公室干部(包村干部)和十里铺街道郭家村支部副书记进行了提醒谈线日来信反映:商洛市洛南县城关供电站南坡变电房及变压器架设在县城繁华的人民路南区紧邻街道路边、密集拥挤的居民区,高压配电设施释放各种强力难避的放射性有害射线,极大地污染生态环境,并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同时,每遇暴雨等恶劣天气,变压器电闸处经常发生着火现象,有时还出现连续闪爆。另外,变压器及电房外紧邻街道边,常年被周围居民当做公共场合堆放建筑模板、方木、架椽、机械等建筑用品、用具等,严重影响市容和环境美观。综上原因,此变电房及变压器给生态环境、居民人身、生命安全已导致非常严重威胁,存在极大的安全风险隐患。从环保、安全、噪声、辐射等多方面危险因素考虑,应将此变压器及辅助设施迁移至其他合适地方,但当地有关部门均以无另外的合适地方迁移为由多年对此不予理会。恳请环保督察组督促有关部门尽快迁移该变压器及辅助设施。举报人12月30日再次来电表示已看到公示的处理结果,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公示结果中的实测距离不符合《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电力工程电器设计手册》,以上内容中规定10KV-35KV变电站要求正面距居民住宅12米以上,侧面8米以上,户外油汽式变压器与住宅的距离应保持在10米以上。此变压器距离居民区太近,有辐射,并且常常会出现着火、闪爆等现象,有很大的安全风险隐患,希望督查组能协调县上和供电部门尽快迁移变压器
经查,“变电房及变压器”实为:国网洛南县供电公司的一处配电室,建于1970年,位于洛南县城关街道办西街社区,属周边居民生活用电区域供电公益设施,占地约32平方米,主要设备包括:1台S11-M-315变压器(荷载运行电压为10KV)、1台X-21配电柜、7级电杆、0.1KM高压JKLYJ-10-240绝缘线KM 低压JKLYJ-10-35绝缘线KM下户线块电表等,并安装了在线监测设施,与国家电网设备平台联网。该配电室由国网洛南县供电公司城区中心供电所每月组织一次巡视、检验。经现场勘测,该配电室无遮拦裸带电部分距最近的居民楼实测距离为3.5米,符合《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10KV变压器无遮拦裸带电部分距楼面之间的最小安全净距为2.7米建设”的规定;架空线设备距离其他设施的最小距离实测距离为3.1米,符合《配网运行规程》“架空线距离其他设施的最小安全距离为0.75米建设”的规定。经电力专家核算,该变压器3米处的电场强度为3.63V/m,磁感应强度为0.09µT,低于《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 8702—2014)》规定的公众暴露控制57KHz--10057KHz频率范围的标准限值。经现场核查、走访周围群众了解,该配电室周围无堆放建筑模板、机械等建筑用品等现象;2019年8月、9月,该配电室曾出现过冒火花现象,系配变重载导致节点过热、熔断器熔丝熔断时产生火花,2019年11月16日,在该配电室东南150米处新增一台S13-M-400南坡#2配变后,未再出现冒火花、闪爆等现象。经进一步走访了解,2021年9月21日,配电室附近住户(相距3.5米,建于1993年)以该配电室变压器距离自身房屋距离近,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向国网洛南县供电公司运检部申请迁移配电室,国网洛南县供电公司运检部向投诉人答复:1.该配电室符合《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配网运维规程》安装要求,不能以配电室距房屋距离较近要求迁移;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若投诉人仍坚持迁移配电室,需由投诉人择址,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迁移费用。答复后,投诉人未再提出其他意见。根据《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检验收取规范》(GBJ149-90)室外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表2.1.13-2C项规定,1至10KV“无遮拦裸导体至建筑物、构筑物顶部之间”的安全净距离为2.7米,《电器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检验收取规范》(GB50149-2010)表3.1.14-2室外配电装置的安全净距离C项规定,1至10KV“无遮栏裸导体至建筑物、构筑物顶部之间”的净距为2.7米”,当事人房屋建于1993年,参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检验收取规范》(GBJ149-90、GB50149-2010),均符合安全净距离规定。投诉反映“《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电力工程电器设计手册》10KV-35KV变电站要求正面距居民住宅12米以上,侧面8米”,经查阅相关规定,《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5.2.3规定“民用建筑与10KV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94)(施用期:1994年1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表4.2.1规定的相关标准为10KV“无遮拦带电部分至地(楼)面之间”室外距离为2.7米,现行标准《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3)(2014年7月1日起),续表3.1.14.2规定的相关标准为10KV“无遮拦裸导体至建筑物、构筑物顶部之间”距离为2.7米;《电力工程电器设计手册》第10-1节设计原则与要求屋外配电装置安全净距C项规定,3至10KV“无遮栏裸导体至建筑物、构筑物顶部之间”的净距为2.7米。投诉反映的“《建筑规划设计防火规范》《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电力工程电器设计手册》正面距民居12米、侧面8米以上”与实际标准不符。该变电站距最近民居距离3.5米,在国家标准规定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