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南宁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管理办法》(南府发〔2013〕32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2017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南府规〔2017〕43号)要求,原《办法》有效期延长至2022年12月28日,在实施期间经历了2019年机构改革和有关政策文件出台更新。因此,有必要在原《办法》进行重新修改中,对涉及的有关政策规定加以归纳总结,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我市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管理工作。
1.《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
按照规范性文件的修订要求,通过向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共18家单位发函征求意见,在局网站、南宁市行政立法和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平台发布公示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办法》送审稿。
原《办法》有19条,重新制定后为16条(删除原文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办法》内容最重要的包含:适合使用的范围、管理机构职责、工业用地出让程序、供后履约监管等,主要涉及根据机构改革要求修改相应公司名称及根据新政策要求修改完善了提高供地标准管控及提高用地效益等方面。原则上上位法或其他政策有规定的,在《办法》中不再进行规定。详细的细节内容如下:
1.《办法》施行目的及适合使用的范围。本办法所称工业用地,是指工业生产用地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为了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南宁市本级范围内国有工业用地公开出让,适用本办法。
2.明确南宁市工业用地出让的原则及要求。《办法》结合自然资源部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有关政策法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南宁市工业用地出让的原则及要求,规范了出让的工业用地用于标准厂房建设的条件,符合南宁市工业用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有利于提高我市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工作的管理水平。
3.工业用地出让程序。《办法》对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申请工业用地供应时,工业项目地块供应材料中应该包含的内容和相关需要注意的几点,包括出让方式、出让年限、出让价格、工业用地供应条件等,都作了详细要求。弹性出让能够有效解决单次最高年限出让成本相比来说较高的问题;对租赁期长短的明确,能够尽可能的防止在使用政策时产生争议,也可提升土地资源配置的市场流通性,避免土地闲置和低效利用。
4.供后履约监管。工业用地在成功供应后的供后监督管理问题,《办法》明确了城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作为履约监管的主体,要督促土地使用者履约,防止项目用地成为闲置土地。
1.修改提高供地标准的内容。一是用地标准管控方面。根据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提高了单独供地标准,将第四条(七)项从“固定资产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或占地不足10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提高至“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或占地不足20亩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二是用地控制指标方面。根据《广西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21年修订)》,修改第五条(一)项有关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比上限从7%提高至15%,用地面积占比上限不变。
2.修改提高用地效益管理的内容。一是提高用地效益要求。参考《广东省高标准厂房设计规范》,第五条(三)项修改为“层数不能低于3层或高度不低于12米,其中,首层层高不应低于6米,二层、三层层高不应低于4.5米,四层及以上层高不应低于4米”。同时增加第五条(六)项兜底条款“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二是采用灵活供地方式方面。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第八条三项新增“鼓励用弹性年期的方式供应”的表述。
1.对下列公司名称表述做修改:“环保行政主任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行政主任部门”、“规划行政主任部门”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任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行政主任部门”,共10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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